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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被吊挂处罚,争议不能上纲上线
时间 :   2025-03-12 15:31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苗凤军 一审:宁基   二审:仇晴   三审:周满荣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一网友路过一处工地时,看到3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受惩戒。该视频发布后引发关注。(2025年3月12日大风新闻)

      

3名工人高空作业,没系安全绳,该单位对3名员工做出处罚,其处罚方式,让相当抢眼,居然将3名工人用安全带吊挂在体验区的大门口示众处罚,该单位能够做出这样的事件来,这对于广大网民来讲,这样的处罚方式是前所未闻的,也是绝无仅有的,这样的处罚方式真正是让违反安全作业的职工“出丑”,这样处罚够让他们记一辈子了。

      

3名职工未按要求系安全带高空作业,涉事单位处罚是很严厉,在当地社会造成很大影响的同时,相关的律师也第一时间站出来说法,进行普法知识教育。律师说说涉事单位的处罚方式存在着违法行为,是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犯,其依据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尊重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亦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还有律师更提出来,这样的“任性侮辱式”、“花样式”体罚只会适得其反,其依据为,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事件出现,律师进行普法宣传是不错的,但是律师在此事件上的说法,或许更多的人不会理解,反而觉得律师在这一事件上的言论上纲上线,对于当今社会没有起到什么好作用。

      

为什么事件出现,广大百姓不支持律师的行为呢?还是广大百姓对事件也有自己的见解,那就是对3名员工的作法进行处罚,广大的百姓还是比较支持涉事单位的作法。为什么会这样说呢?3名职工高空作业不重视自身安全,如果一旦出现意外,不仅仅事关本人的生命安全,给个人家庭带来严重的不幸,同时更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连带责任,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是难以想像的。况且该单位今天的处罚方式,说明该单位还是相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平时也应该没少下功夫对这一项工作进行部署落实,3名职工今天的作法,肯定在思想上对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忽视,对本人高空作业人身安全存在侥幸心里,才做出了这样忽视安全的事情来,该单位对其处罚不让其长点教训,未来还不一定会做出什么更出格的事情呢!

      

如今该单位采取了用安全带吊悬三人的方式进行处罚,其手段看似不人道,但是与其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拿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重视安全作业来讲,这又算什么呢!这样的处罚,让当事人红红脸,出出汗,出出丑,又有什么不可呢?这样的处罚手段肯定会让涉事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再也不会违背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高空作业了。同时事件出现,对于该单位的其他干部职工来讲,这样的处罚同样有警示意义,同样让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正是这样,虽说该单位对3名职员的惩罚是存在争议,律师评判也有道理,但与职工的生命相比,广大百姓更认为,还是该单位的做法值得推广,毕竟安全生产的工作重于一切。(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人民政府:苗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