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年底“立案难”是延续多年的怪现象,并非外部因素所致,而是内部的“潜规则”起着决定性的阻滞作用。为了彻底打破法院系统年底“不立案”的怪圈,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的消极做法。
人民法院为人民。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各级法院能够坚持“以法为天”,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带头尊法执法和护法,在惩治腐败现象、扫黑除恶、捍卫国家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大大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威严,为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确保社会安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和尊重。
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法院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有悖常理的问题。比如,一到年底就“不立案”,甚至逐年如此,似乎成了惯用的做法。这样一来,使得一些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案子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判决的不判决、该执行的不执行,或一拖再拖,不仅延误了办案时机,有的还人为拖成了“悬案”,导致案子严重积压,直接影响了法院办案效率。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结案率”是法院系统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从法院自身来讲,如果不考虑年度时限,见案就立、来者不拒,势必造成“敞口露天”的案子越来越多,凡是立案的就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可是,有些案子牵扯面较大、情况复杂,不易“速办速决”,所以就把坚持“不立案”作为上策,这样就不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也不会影响年度考核。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也是扭曲的“政绩观”作祟。
要打破法院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强有力的监管约束机制,强化问责和追责,实行双管齐下。这样可倒逼法院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二是要从改革考核机制入手,不能简单以“结案率”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和砝码,对法院的整体工作,应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考评、做出客观评价。三是进一步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和法官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民本意识,以高尚情怀和职业精神办好案子。彻底消除“门难进、脸难看、告状难”的衙门作风,塑新法院形象,把法院真正打造成人民群众信赖的“法律靠山”和为民服务的“贴心院”。(许贵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