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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 签字需谨慎
时间 :   2023-10-31 21:3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法官,朋友借钱的时候让我帮他做担保,我也不知道什么是担保,我们关系好他让我帮他在合同上签个字做个担保,我没想太多就签字了,现在叫我帮他还钱,我该怎么办?”双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待来访群众时经常会遇到因不了解担保而“仗义”签字的当事人。
那什么是担保呢?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常见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常常会出现担保人的角色,而担保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许多人因为不了解而吃亏。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与担保的有关法律知识吧!
 
一、担保人是什么?
担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的责任怎么产生?
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是由约定产生。
 
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进行担保的情形需要认真谨慎的对担保形式进行考量,区分并了解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清楚保证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案庭:俸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