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戒游客种种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实施“旅游黑名单”管理既是一种具有约束力和震慑力的信用惩戒机制,凡是违规旅游者要承担失信代价,旨在引导广大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各地景区根据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其拉入“黑名单”,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暂行办法》对“旅游黑名单”规定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5年。但部分景区在执行《暂行办法》中,擅自做出对不文明游客实行“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当给予纠正。
事实上,景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并不具备政府职能,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只能依照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施以相应惩戒,而不能擅自逾越权限和界限,对不文明游客做出违反《暂行办法》的惩戒。、尤其是部分景区将不文明游客拉入“黑名单”,且采取“终身禁入”或“永久禁入”的惩戒办法更是不妥,应该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这样,既可以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引导游客文明旅游,也有利于景区、景点经营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凡是以景区名义将游客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履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行为。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时表示,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都要有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仅以地方政府和部门文件就作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决定。据此,实施“旅游黑名单”必须考虑是否合法,不可随意误读《《暂行办法》或擅自制定惩戒期限。(作者许贵元,系国内著名评论员、全国“三农”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