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被告人鲍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江边寨一组小地名为“地貌地”的国有林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经鉴定,被砍伐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地方重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1.08亩,共砍伐林木88株,被砍伐林木价值人民币4038元。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鲍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赔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地恢复植被造林费人民币32505.4元。
近日,在双江法院执行干警到邦丙乡南协村对鲍某责令退赔的执行案件进行财产调查时,当地村民闻讯前来,向执行干警咨询,鲍某以及当地部分村民是砍伐自己家闲置多年土地上的林木,怎么就犯罪了?针对村民的不解,执行干警开启普法模式,积极向村民宣传、讲解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等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经执行干警普法后,当地百姓也了解到砍伐林木必须要经林业部门批准,以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通过执行一件案件,达到了普法一片的效果。
法官释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执行局:向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