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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高度评价《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时间 :   2023-10-24 18:05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意见》深抓人民调解作用,建设中国式法治国家。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族、多文化的大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诉讼活动居高不下,国家深刻意识到当前的现状以及发挥并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势在必行。专家普遍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基于和谐与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司法压力,减少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矛盾纠纷,还能够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满意度。调解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有着深厚的文化基因,反映这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有着追求至中、和谐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对纠纷的处理不伤和气又解决问题,在相对的平和中将化解。对人民调解作用的重视极具中国特色,许多国家表示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中国的调解委员会很好,通过调解,大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处理重大案件,把许多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致发展到严重程度,很值得己国学习。《意见》扎根于中国国情,呈现出中华文化,产生于因地制宜地创新与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红砖加赤瓦。
 
《意见》多措多面加强人民调解作用,展现独特优势。一是预防治理相结合,具有科学性和时效性。《意见》不断加强基层矛盾、重点领域矛盾、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在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预防次要矛盾变质、上升至主要矛盾,科学地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二是强化工作保障,具有可信性与时代性。《意见》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从地方财政保障、设立单位保障、社会保障三个方面保证财力屏障,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数据、精准分析、大力解决,从专业性人力、保障性财力、先进性手段方面全力打造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保护罩,让人民调解组织不止可信更是愿意相信。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具有有序性和高效性。《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对于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以此协调各种资源力量,机关法院相互配合,使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时灵活规范并形成1+1大于2的力量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四是加大宣传,具有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意见》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先进事迹、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使群众自觉、规范地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同时为人民调解工作增添源源不断的精神活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基层政府领导表示该意见凸显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人民调解的热情,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意见》明确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和路径,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一意见将推动我国诉源治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促使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的高度。(天柱县蓝田镇人民政府:谢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