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双江人,为什么不可以在双江法院处理案子?”到法院起诉,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疑问,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学习关于管辖权的知识。今天咱们学习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而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较为复杂,在此仅向大家介绍较为常见的几种管辖。
什么是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简而言之,就是这个案子哪个法院能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故,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通俗点讲就是,被告在哪,哪个法院就有管辖权。
当然,一些案件中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法律、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具体指的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合同纠纷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
1、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服务中心:俸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