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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非法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害人又害己!
时间 :   2023-08-04 20:21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有什么危害?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让我们来看看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从昆明官某某处购买标识为“新版痛风特效药”“新版痛除根特效药”等药品,从昆明王某处购买“肾宝片”保健品,随后艾某某以“杨某”的名义通过微信渠道销售该批药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艾某某所销售的涉案药品系假药,销售的涉案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多次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告人艾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七万二千七百七十五元。
 
【法官提醒】药品、食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非法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扰乱国家药品、食品监管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惩处。在此提醒商家做市场交易中的守法经营者,切忌因一己私利违法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否则触犯刑法将罪责难逃。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食品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贪图小便宜,应从正规合法途径购买药品和食品,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凤庆县人民法院:龚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