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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借”出党纪处分
时间 :   2024-07-08 23:2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丁照娥 一审:宁基   二审:陈雄   三审:周满荣
通常来讲,“借”的意思主要有两种,一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叫“借入”,二是把财物暂时供别人使用,叫“借出”。“借”本意是为了帮助他人“排忧解难”,是值得提倡和弘扬的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优良道德品行。但是,对党员干部来说,应注意分清“借”限,谨防“借”出党纪处分。党员干部以“借”名,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极易侵害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甚至引发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在第九十条新增了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违规借款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将构成违纪。增加“可能”二字对“借用”“借贷”相关人员钱款物行为的处分界定更加严谨严格。
 
俗语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同样,“借了人家”也存在“欠情分”,“嘴短”“心软”的问题,特别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对他们违规违纪、出格出规行为往往就会“不好意思”“下不了狠心”去严格管理,就会存在“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问题,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患无穷、危害极大。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这一行为,损害了党员和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违反了廉洁纪律,理应受到党纪处分。
 
“借入”有“讲究”,“借出”也有“说法”。有的党员干部打着“帮助”管理和服务对象“解决困难”的旗号出借资金,获得“高息”回报;有的纯粹是“参股”或“参与”某个项目,从中“分红”获利;有的则是“借”他人之名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等等。如此,在“借”中完成“权力寻租”“利益交换”等,在“借”中违反了党规党纪,甚至触犯国家法律。“借点钱用”“借套房住”“借台车开”......“借”字不是违纪行为的“挡箭牌”。无论是“借入”还是“借出”,党员干部只要同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行为,就会“说不清、道不明”;就会产生“感激之情”“感谢之想”;就会在原则性问题上“嘴软”“手短”“眼盲”;就会很容易发生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群众利益行为。
 
“借来借往”看是正常“来往”,但对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而言,就会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中掺杂进公权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会异化变质,造成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借”有讲究,“借”有约束。党员干部需在“借”前三思,明确“借”限、划清“借”线,谨防“借”出党纪处分。(山东省日照市广播影视集团纪委:丁照娥、 陈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