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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异态”从业思考
时间 :   2020-10-21 21:45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人们总认为考上公务员就算有了永远的“铁饭碗”,是碗“香饽饽”,以至于出现“公务员热”。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就业创业多元选择的空间不断扩大,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公务员的正常流动应予支持。但为了“华丽转身”走出公务员队伍而进入公务员队伍,带有“期权腐败”的不法行为急需提前防止遏止。

如公务员在职握有公权力时,对一些人和一些行业领域眷顾关照,打的是辞职后获取回报的小九九,便待时机成熟后主动辞去公职自我经营以实现“变现”。“期权腐败”当即不获好处,多年后才得回报,这种腐败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查处困难,让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危害更大。“期权腐败”往往不直接涉及金钱物质,给打击增加了难度。可通过以下措施防止相关情况发生。
 
一是公务员在职期间,加强学习《公务员法》《条例》《准则》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正确解读公务员辞职后再从业的“限制措施”,为公务员自身敲响警钟,让追梦之心更加纯粹,不可“更不能”仰仗权力资源和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引导公务员自己戴好“紧箍咒”,从萌芽遏制“期权腐败”。
 
二是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需报告从业去向,增加限制时间和禁入领域制度规定。新闻媒体要做好舆论宣传,让老百姓了解“报告从业去向”相关规定,增加“公众监督”力量的知识水平。
 
三是对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单位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相应处罚落到实处,以推动辞去公职的公务员遵守从业“限制措施”的行为自觉。《公务员法》第107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拓宽“报告从业去向”这种“备案式”的“内部监督”面,和“公众监督”相连接,比如,公务员申请辞职回避期进行公示,对公务员辞职者去向、接收单位企业、从业变动报告情况、有无问责等一一向社会公示。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要求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与本单位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签署承诺书,明确其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的义务,并主动与其联系,核查从业情况。对于违反从业行为规定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认定并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市场监管、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信息数据移转相关程序,给予个人或接收单位相应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从严把关,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主管部门审查监督责任,建立审查监督追溯机制,比如,对未尽到监督责任或有意包庇,或对违规接收单位企业姑息等现象,明确“具体详细”的处理处分措施。(拜城县委组织部 : 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