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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疏忽酿成大错
时间 :   2024-04-29 22:25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李雯静 一审:宁基   二审:陈雄   三审:周满荣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案情简介:2023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货物(超载),沿国道 G214 线往双江方向行驶,18时24分许驶入勐库镇城子村忙蚌组周某某家院场内加制动滴水,18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加水结束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在车辆起步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未能发现在车旁玩耍的被害人李某某,在驶离过程中造成李某某被当场碾压致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部等多发毁损伤死亡。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道 G214 西澜线小黑江电站路段被设卡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积极赔偿且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加水站内加水完毕驾驶车辆启动驶离的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车辆四周安全的情况下,将在院内玩耍的儿童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前后要仔细观察四周的情况,确认行车环境安全、无障碍的情况下再行驶,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勿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最终害人害己。(双江法院综合审判庭:李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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