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清风网主页 > 经济民生 >
经济民生
“铲屎官”们排排坐,动物侵权责任了解一下!
时间 :   2023-10-16 17:44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但可爱的宠物们也可能因主人一时疏于看管而惹出麻烦…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学习宠物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即,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除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二、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在公众场合应当拴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案庭:俸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