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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造假行为终将是作茧自缚
时间 :   2020-06-22 23:39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义。(6月21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古人云: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贵。为人做事要讲究诚实,不能弄虚作假,当干部更要如此,这既是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纪党规的直接要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落马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中的人事档案篡改、伪造等问题并不鲜见。从“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到“骗官书记”王亚丽,其档案假到只有性别是真的,其档案中90多枚公章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造假手段虽五花八门、避影敛迹,但最终都只逃不掉法律审判的结局。
 
干部档案是党员干部成长轨迹的“历史凭证”也是党和人民选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档案造假,扰乱了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正常秩序,影响到干部竞争的公平性,试想一位“造”出来的干部,说话又有几分是真。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造假行为虽然隐藏得了一时,但隐藏不了一世,毕竟“纸是包不住火”的,任何造假行动的蛛丝马迹都有迹可循、有证可查,终将是作茧自缚一场空。
 
匡正党风政风,守住廉政清廉,首先要对造假行为“零容忍”。刚刚通过的政务处分法就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亮出了国家对造假行为严厉处置的决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有效结合、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有效避免处分力度畸轻畸重等问题。
 
“欺人亦是自欺,此又是自欺之甚者。”所有欺骗党组织的造假行为终将是掩耳盗铃、作茧自缚。唯有敬畏纪法,对党忠诚,恪守入党初心使命,才能慎初、慎微、慎行,才能一步一个脚步在从政之路上行稳致远。(琥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