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网讯(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安凯尔·艾合买提 李江林)近日,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居某某盗窃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盗窃罪获刑。
2018年2月13日-2月19日期间,居某某夜晚三次偷偷溜进沙雅县某村被害人艾某某家的羊圈,共偷走5只山羊。经鉴定,被偷的五只羊价值3253元人民币。
经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居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链接:盗窃罪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局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