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本案中,原告甘某与被告刘某系同小组村民,原告诉称其多年前与被告的丈夫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但因合同效力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上的经济林木损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不同意调解,经过相关部门对涉案损毁经济林木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在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法官在送达判决时尽力做好判后答疑和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又多次联系被告,从法理情层面释法明理,向其释明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主动到法院履行了给付义务,从之前的针锋相对到主动履行,多年的矛盾得以化解,邻里冰释前嫌,案件圆满审结。
今后,凤庆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将继续灵活运用调判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好判后答疑,积极探索,打通执源治理新路径,力促案结事了人和,为辖区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凤庆县人民法院:廖庆玫、陈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