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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跑了之扎农民工的“薪”,果断判刑!
时间 :   2023-12-08 12:51 来源 :   清风网 责任编辑 :   周满荣
用心办好“小案件”,用情服务“大民生”。一年将尽,农民工朋友辛辛苦苦在外打拼一年,期盼着工程完工结算了工资能回家过个好年,却遇到“黑心”老板,故意拖欠工资还一跑了之?
守护好农民工的“血汗钱”,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12月4日,双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起来看看双江法院是如何用法律为农民工朋友“暖薪”!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10月间,刘某某与临沧某建筑公司承建了双江县提前实施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第4标段建设项目,至2019年10月,该建筑公司已全额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2019年10月15日,李某某、邱某某等人到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刘某某拖欠95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月17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上网追逃被抓捕归案后,刘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支付了20万元并承诺剩余工资在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后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逃匿,经上网追逃,2023年7月8日刘某某因醉酒驾驶被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查获归案,至今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36405.5元。
法院判决
双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136405.5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被害人。
法官说法
 每一份工资,都事关个人权益、美好生活,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冷暖。任何用人单位和雇主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社会信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用人单位和雇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采取投诉、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依法讨薪,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双江法院综合审判庭:罗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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