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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时间 :   2024-09-08 18:43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双江法院 一审:宁基   二审:陈雄   三审:周满荣

“法官,是他对家庭不忠才导致我们离婚的,现在给我的30万元补偿我一分也没有拿到,孩子的抚养费也不支付,我和孩子要怎么活?”一位中年妇女向执行法官哭诉道。可是经过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在调解离婚时已将房屋、农田等给了申请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某地的工程款,也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结算,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如果打破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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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委会、派出所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被执行人是“净身出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共同生育的长女已上大学,长子还在上小学。孩子是父母最好的桥梁,既然双方因离婚问题不愿和解,那么上大学的女儿就是促成双方和解的最好突破口。执行法官通过向其女儿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于做通其女儿的工作,由其女儿配合执行法官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共同努力,让双方当事人明白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协议签订后,短时间内,被执行人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凑足10万元并支付申请人,本案得以圆满执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得到有效化解。

另一位中年妇女也因离婚纠纷来到了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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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钱我有,但我不会给他的。判决离婚后,他把我陪嫁的被子、种的花都拿走了,我要他赔!”,法官向申请人询问道:“离婚后带走了哪些东西?”“几件衣服,被子,花盆,几把刀...”。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清醒认识到强制执行可能对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加剧,对今后子女的成长和双方家庭的不利,没有机械办案,而是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继续,是通过引导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过自愿协商对原法律文书内容的履行方式、期限、标的等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结束执行程序。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类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诚心的良好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