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赵某同朋友在某烧烤店吃饭并饮酒,半夜12时,赵某酒后无证驾车从乌什县某小区前停车场沿人行道开至对面人行道停车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液中乙醇含量为217.15mg/100m1,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发地点在人行道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进出,存在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故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向社会开放的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杜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的珍视,希望大家树立安全文明驾驶理念,争当文明驾驶者,切勿以身试法。(乌什县融媒体中心:石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