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5年来,我国纪检监察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制度日益完善。实践中,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党风廉政建设也取得明显成效。反腐手段越来越丰富,反腐质效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中央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把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打掉一批“老虎”,贪官污吏惶惶不可终日,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老虎”胃口之大,可谓贪得无厌,而除了义愤填膺,我们更应该看到,杜绝腐败蔓延,需要形成依法反腐的制度性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过程中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做到依法反腐,才能长治久安。
依法反腐要求有法可依,加强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十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交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近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已经具备了制定一部“反腐败法”的基础,未来需要尽快启动立法工作进程,以克服目前碎片化、不系统的立法特点,完善反腐倡廉的顶层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快实现依法反腐、制度反腐。
明代名相张居正曾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立法难,执行更难。因此,依法反腐要求执法必严,提高反腐败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经常受到各种势力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一些领导“目中无法”和“权大于法”,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执法必严,关键就在于要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里,不管多大的官有了腐败行为,都要严格执法。
依法反腐,还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于各种腐败行为,要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组织处理代替司法追究、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违规的腐败行为采取宽容态度,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般性问题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客观上诱使一些人在制度规定面前漠然以对,在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法律和制度执行中的“破窗效应”蔓延。所以依法反腐,就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总之,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严肃党纪,依法反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力量,使腐败分子闻反腐而丧胆,真正做到将反腐纳入法治化的常规轨道!(枣阳市委组织部:张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