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郭某丽因做生意急需3万元资金进行周转,于是向好友吴某梅进行求助。吴某梅以个人名义通过某商业银行贷款,同日向郭某丽转账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郭某丽按期将借款本金及银行利息转给吴某梅,并由其代为支付,后双方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发生争议。
鉴此,吴某梅诉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从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认为,虽然吴某梅未向郭某丽收取利息,只是要郭某丽按时支付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双方对借款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在从江县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郭某丽自愿偿还所欠银行的的借款本金及同期利息。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吴某梅的转贷行为虽然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法院对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杨秀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