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从体制机制上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树立了鲜明导向。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各类现实环境只能是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的客观基础条件,决定性因素依然还是要看“人”的主观能动性。
纵观我们党百年风雨历程,无不是在各种艰难险阻、生死考验、惨烈牺牲中不断“破茧”重生,才让现在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从来不是等来的,而是党员干部在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中拼出来、干出来的。
对“为谁而干”的深刻认识,是避免明知故犯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思想基础,更是党员干部守正创新、勇闯新路的充足底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更是党员干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实践行动。只有在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过程中,党员干部才能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相结合,树立鲜明的行动方向、纪律标准和法律边线,以真心换民心,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转化为先行先试的动力与底气。
众志成城的集体意识,是避免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本保障。通过矛盾化解、异见消除,团结志同道合者、说服志同道异者、包容志异道合者、同化志异道异者,凝聚强大改革力量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员干部政治定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考验。这也意味着,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不仅需要个人的积极主动,更需要集体的智慧与力量。也唯有将自己置身于集体和群众之中,主动站到体制机制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聚光灯”下,才能更好地将个人私心屏蔽在干事创业的公心之外,降低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出错率,用无数次自我革命,推动改革从量到质的突破,把握时代机遇,不断创造新的历史转折。(中共榕江县委组织部 :韦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