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督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机关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应当结合监察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提醒。上述规定都充分说明,“监督”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一项基本工作,也是一项基础工作。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漏洞。有的干部违纪违法的客观原因是因为体制机制不健全、不顺畅,缺乏有效制约,给违纪违法行为创造了机会。二是强化日常监督有利于及时了解干部思想状况。有的干部虽然触碰了纪律法律的红线,但并非出自主观故意,而是因为不明确要求是什么、规定是什么,什么不能做、什么不能碰。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有利于及时纠偏指正。有的干部出现小微问题时,如果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提醒、第一时间处理,将有效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量变和质变,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甚至职务违法犯罪问题。
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源投入到审查调查工作中,办理上级交办的,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以及本机关受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强化震慑效应,更多体现的是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并未全力而行。在构建“三不”有效机制过程中,实现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日常监督,通过督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思想教育引领指导,把权力套进制度的笼子,为干部建立起拒腐防变的精神防线。所以,抓实抓细日常监督,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用好“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才能真正达到预防腐败的效果。(回民区纪委监委案管室:杨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