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耿马自治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勐永镇新和完小教师鲁XX从事非法借贷经营活动案件。鲁XX及其妻子自2011年来,长期在勐永镇、勐撒镇、大兴乡等地从事非法借贷违纪活动,并从中牟取非法收益。鲁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中频繁有人参与民间借贷营利活动,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上述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案中,鲁XX身为中共党员,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金融机构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擅自以月息3%出借资金,牟取非法高额收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放贷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涉嫌严重违纪。鲁XX作为一名多年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老教师,其行为也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早已成为高频词,其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吸引着不少党员干部参与其中。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参与民间借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法违纪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天上不会掉馅饼”,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耿马自治县纪委监委 沈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