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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作弊当场被抓
时间 :   2023-12-27 17:57 来源:   清风网 作者:   周满荣 一审:周满荣   二审:宁基   三审:周秋连

12月19日,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驾驶人科目一考场监考时,查获一名作弊考生,监考员注意到考生乃某坐姿奇怪,发现该考生身上有通讯声音,在进一步的检查中,监考员发现该男子的身上用胶带绑着电子设备,在询问中得知该男子不识字,担心考试无法通过,通过社交软件用1500元购买设备进行作弊,考生乃某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两千元。
 
场外协助考试作弊人员,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于25日到案。经审讯,给乃某出售考试作弊设备的作弊人员通过网购形式购买相关设备,自行组装测试后,便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并明码标价,目前,该案进一步调查中。(通讯员:窦明媛、王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车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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