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各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规范化,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日前下发《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暂行规定》,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和案件审理室分工负责、主动作为,不断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规定》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后需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的相关程序、处置规范、所需材料等进行了细化,明确派驻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要求进行内部审核,形成审查调查报告,有条件的形成内部审理报告。经派驻机构组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研究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对口联系的自治区纪委监委负责人同意后,再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派驻机构不设审理室,也缺乏专职审理干部。我们对派驻机构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案件有关事宜进行规范,是为了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查审分开,从而确保案件办理质量。”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件审理室在收到移送审理的函及案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形式审核,对审核通过予以受理的案件,应成立2人以上的审理组全面审核案卷材料,并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审理中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治区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室按程序报批后退回派驻机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直接与派驻机构沟通,要求其及时予以补充完善。审理组经审核后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按程序提交本室室务会议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与派驻机构意见一致的,形成审核意见批准后书面反馈派驻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且经沟通无果的,由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报告后,提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并通知派驻机构及相关单位执行。
自治区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室将审核意见反馈派驻机构后,派驻机构应根据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提出处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及其他处理。自治区纪委监委将采取案件质量评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派驻机构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自治区纪委监委还明确党员干部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除司法机关已认定的犯罪事实外,未发现其他违纪违法事实的,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派驻机构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驻在部门党组按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及其他处理。(通讯员 邓青 刘目帅 廖天冰)